苏州市摄影家协会章程
(2021年6月19日,经苏州市摄影家协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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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中文名称是“苏州市摄影家协会”,英文名称是“SUZHOU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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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苏州市摄影家协会的性质:由全市摄影艺术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团体自愿组成的全市性、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摄影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摄影事业,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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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苏州市摄影家协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循“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团结全市摄影艺术家和摄影工作者,为繁荣发展苏州的摄影事业,推动苏州文化强市建设,谱写好中国梦的苏州篇章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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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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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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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108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一)本协会对会员和团体会员有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职能;
(二)鼓励和推动全市摄影艺术家和摄影工作者学习贯彻党的文艺方针政策,积极倡导广大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树立和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切实履行人类灵魂工程师的光荣职责;
(三)积极加强和倡导全体会员和摄影工作者服务基层、服务大众、服务大局,加强与社会各界、政府有关部门的合作,共同为繁荣发展我市摄影事业做贡献;
(四)提倡和支持会员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解放思想,不断创新,努力创作出富有时代精神、民族特色,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的各类优秀摄影艺术作品;
(五)组织和开展摄影艺术创作和理论研究,遵循艺术规律,举办各种采风、展览、评比、观摩、讲座等活动,帮助会员拓宽视野、交流经验、提高素养,推进我市摄影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
(六)重视专业摄影队伍建设,通过展览、比赛、评奖、出版和理论研讨等活动提升会员艺术水平;同时支持群众性摄影活动,促进摄影技术和艺术的普及,丰富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摄影文化的需求;
(七)积极参加中国摄影家协会、江苏省摄影家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加强与国内外摄影艺术团体的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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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本协会的的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团体会员条件:在本市政府社团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有关摄影团体以及各市(县级)、各行业摄影工作者协会,自愿申请,经本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四)个人会员条件:在本市从事摄影艺术创作、理论研究、编辑、教学、翻译、照片制作和组织工作并取得一定成绩者,经本人申请,由本协会二名会员推荐介绍,经苏州市摄影家协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履行入会相关手续后,即为本协会会员(具体细则另定);凡在苏州市的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江苏省摄影家协会会员均为本协会当然会员。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苏州市摄影家协会办公室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条件进行初审,由主席团进行复审讨论通过,公示无异议并经苏州市摄影家协会办公室审批后方为终审结果;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主办、承办、协办的各项活动;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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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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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一)触犯刑律、被剥夺公民政治权利者;
(二)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三)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破坏本协会工作者;
(四)两年以上不参加本协会的任何活动,作自动离会处理。